|
|
|
| 山東省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(yè)學校學生互轉實施辦法 |
| http://www.reabo.cn 2025年11月19日 來源:山東省教育廳 |
|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深化高中階段育人方式、辦學模式和管理體制機制改革,促進高中階段教育多樣化發(fā)展,豐富學生成長成才路徑,滿足人民群眾和經濟社會多元化的教育需求,根據國家、省有關規(guī)定,現就普通高中與中職學生學籍互轉、雙向流動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全日制普通高中(以下簡稱“高中”)和全日制中等職業(yè)學校(以下簡稱“中職”)的在籍學生。
第三條 省教育廳負責制定學生互轉總體原則、基本要求,指導落實有關政策,對各地各校實施情況進行指導監(jiān)督;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本地互轉實施細則,會同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確定參與學校、互轉基本方案,保障有關政策落實,對學校實施情況進行管理監(jiān)督;有關高中和中職制定互轉實施方案,進行互轉學生的考核、課程銜接以及學籍變更等工作。
第四條 學生互轉堅持“自主自愿、雙向流動、學分互認”的原則,建立工作成效評估、參與學校動態(tài)調整等工作機制,保障學生發(fā)展權益。
第二章 互轉范圍和條件
第五條 互轉原則上在一定范圍內的高中和中職進行。各市結合實際,確定一定數量的高中和中職作為互轉學校,可實行“一對一”“一對多”“多對多”結對;マD原則上在縣域內進行,不具備互轉條件的縣域,可在市域內統(tǒng)籌安排結對學校,不得跨市域進行。
第六條 互轉學?刹扇≈锌悸摵险猩、共同培養(yǎng)的方式劃定互轉學生范圍,也可面向學校所有學生開展互轉;マD實施方案須明確學生互轉前后學習地點、學籍所在校、培養(yǎng)方案以及轉學具體條件等。相關要求須與中考政策同步發(fā)布。
第七條 中職轉高中可安排在高一第一學期末和第二學期末進行;高中轉中職可安排在高一第一學期末、第二學期末和高二第一學期末進行,每名學生轉學次數各市自行確定。轉學后不適應的學生可申請轉回原學校。
第三章 互轉程序
第八條 轉學按照學校發(fā)布互轉通知、學生自愿申請、轉入學校考核、擬定轉入(出)名單并公示、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備案、完成學籍變動等基本步驟進行。
第九條 互轉學校應提前發(fā)布互轉通知,包括但不限于空余學位(含專業(yè))、報名條件、考核時間及方式等。
第十條 符合互轉條件的學生自愿申請參加互轉,并填寫《高中與中職互轉申請表》(附樣表)。
第十一條 轉入學校面向申請學生組織考核,考核內容可以以學生中考成績、轉學前各學期考試成績以及單獨組織的互轉文化課和技能考核、職業(yè)適應性測試情況等為組成部分,也可根據實際確定其他具體考核內容。鼓勵建立市級統(tǒng)籌的考核命題機制?己藘热菀唤洿_定,要保持相對穩(wěn)定?己斯ぷ饕獔猿止焦_原則,考核結果要向社會進行公示,接受師生家長監(jiān)督。
第十二條 互轉考核通過的學生須在規(guī)定時限內到轉入學校報到、注冊,編入相應的年級、班級(或專業(yè))學習,并建立相應學籍。建立學籍互轉中間庫,推送轉學信息,缺失信息由轉入學校組織學生補錄。
第十三條 轉學后按照轉入學校相關規(guī)定繳納學費或享受學費減免。嚴格落實“人籍一致”要求,學生互轉后在學籍所在學校就讀。
第四章 教學銜接和學分認定
第十四條 轉學一般轉入對等年級,與同屆學生同時畢業(yè)。高中學生轉入中職只能轉入三年制中職,不得轉入五年制和“3+4”貫通培養(yǎng)的中職段。
第十五條 高中和中職應根據本校課程設置要求和學分認定辦法,對轉入學生已修習的課程按“相同直認、相近可認”的原則進行學分認定,減少不必要的重復學習。具體互認辦法由互轉學校根據高中課程方案和中職各專業(yè)人才培養(yǎng)方案確定。鼓勵各市研制《普職互認課程目錄與學分換算指南》,明確普通高中文化課與中職學校文化基礎課的學分抵扣規(guī)則、中職學校技能證書、實訓課程與普通高中通用技術、綜合實踐等課程的學分轉換標準。
確因轉學前缺修課程導致不能進行后續(xù)學習或影響畢業(yè)的,轉入學校應安排學生進行補學。
第十六條 原就讀學校應為轉學學生發(fā)放修習時間和完成學業(yè)情況的相關證明,轉入學校應為學生在綜合素質評價系統(tǒng)補錄相應檔案材料。
第五章 畢業(yè)與升學
第十七條 高中學生轉入中職后,需達到中職教育畢業(yè)標準,方可獲得中職畢業(yè)證書。中職學生轉入高中后,需達到普通高中教育畢業(yè)標準,方可獲得普通高中畢業(yè)證書。
第十八條 轉學后按照轉入學校學生身份性質參加相應的高考報名。
第六章 附則
第十九條 現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綜合高中(班)學生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(zhí)行。
第二十條 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本地互轉實施細則,結對學校制定互轉實施方案,均報省教育廳備案。
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。
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。
|
關于山東更多的相關文章請點擊查看  |
|
| 特別說明:由于各方面情況的不斷調整與變化,華禹教育網(www.reabo.cn)所提供的信息為非商業(yè)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,并不意味著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內容的真實性,僅供參考,相關信息敬請以權威部門公布的正式信息為準。 |
|
|
|
| |